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0〕125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由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办法、规定、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任务是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整个清理工作在10月30日前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法制办提出清理意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