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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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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0160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根据省、金华市人口计生、民政、计生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010号)、(金市人口计生委2010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双示范活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决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动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群众自治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组织健全、会员众多的优势,采取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方法,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群众当家作主结合起来,发挥村(居)和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坚持依法自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引导村(居)民和企业员工自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或承诺,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三)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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