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永政办发〔2011〕2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一)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就医累计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以上1100元(含)以下按以下标准比例报销:
1.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
市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和市妇女儿童医院
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10%;
2.在镇、街、区卫生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