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堰头乡政府办公场所处置意见的批复
永政发〔2012〕187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原堰头乡政府办公场所处置意见的请示》(浙永经管〔2012〕8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原堰头乡政府办公场所处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永委办〔2007〕88号)有关精神,原则同意该资产协议转让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协议转让价格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报经市国资办确认。
三、在协议转让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受让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相关事项,明确该资产只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该资产处置或转让或安置到个人和个私企业,否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无条件收回该资产。
四、资产转让协议要合法、明确、具体,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此复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