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2〕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2〕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镇(街道、区)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镇(街道、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监管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市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和事故的多发期,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加强镇(街道、区)安全监管,落实镇(街道、区)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实现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镇(街道、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完善镇(街道、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镇(街道、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镇(街道、区)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街道、区)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镇(街道、区)其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二)加强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要求,各镇(街道、区)依法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执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永康市各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通知》(永人劳〔2011〕81号)精神,对原有专(兼)职安监人员42名编制未到位的7名人员,要在年底前全部到位。建立条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属所在镇(街道、区)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监管部门指导。
(三)建立镇(街道、区)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根据金政发〔2012〕69号文件要求,镇(街道、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人均超过100家的,应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临时用工),各镇(街道、区)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的人数按照每人监管80至100家的管理幅度,参照附件聘用计划表执行,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工作。
(四)落实镇(街道、区)安全监管装备。镇(街道、区)要为所属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日常办公、通讯信息、执法检查、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装备设施;镇(街道、区)要为安监中队配备以安全监管为主的综合执法用车。
三、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区)安全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镇(街道、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根据镇(街道、区)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辖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2.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3.检查发现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建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5.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排除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6.配合、协助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掌握辖内工矿商贸企业底数,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建立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台帐、资料;
8.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负责镇(街道、区)"网格化"监管网格员、村(居)安全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
1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镇(街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