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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相关问题的批复
永政发〔2012〕166号
上市办:
你办《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相关问题的请示》(永上市办〔2012〕7号)悉。为解决好三锋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上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意将浙江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非交易性方式过户到浙江三锋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浙江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要在2012年12月前予以注销。
二、根据永政〔2011〕1号《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同意将浙江三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总部中心房产和土地所有权证以非交易性方式过户到浙江三锋集团有限公司。
三、关于对浙江丰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在建工程的评估过户,拟按坤元评报〔2010〕428号予以确认,并由市国税局及时清算处理。
请你办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培育企业的指导,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助推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抄送: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国土局,总部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