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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重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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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批重点安全

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永政发20132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进平安永康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我市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工作。现将第十批重点安全事故挂牌隐患单位名单(2013年度)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意识,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隐患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指导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整改档案。对整改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或措施不落实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人员将依照相关问责规定从重处理。

二、落实责任,狠抓整改

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区)要认真履行职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加大督办与协办力度,明确隐患治理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重点隐患整治进度,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积极督促、指导挂牌隐患单位的安全整改,并提供业务帮助,对隐患整改工作中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挂牌隐患单位的整改、验收、销号工作。

三、强化督查,按时核销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将对督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隐患挂牌整改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0日向督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隐患治理的可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督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验收情况予以核销。

 

附件:第十批重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单位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39

 

 

 

 

 

 

 

 

 

 


附件

第十批重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单位(201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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