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永政发〔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施妙录)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负责人变动时,由接任者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金华市府法制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