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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2〕9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镇(街道、区)划分,确定各镇(街道、区)国土所为登记受理点,具体负责本区划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严格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依法履行申请、受理、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规定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为本通告公布之日至2012年11月31日。
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上述规定提出确权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