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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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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36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职责

落实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和投入品使用的承诺制度,切实履行生产主体义务,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各镇(街道、区)的属地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全面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落实养殖场(户)、河道水域、畜禽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监管责任。

(一)镇(街道、区)职责。

各镇(街道、区)要按照病死动物不准收购、不准宰杀、不准运输、不准加工、不准食用,及时作无害化处理的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建设与养殖量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监管责任人员,督促本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及时作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弃置在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清理并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补助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其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事件进行查处;负责业务指导,落实技术指导人员;负责病死动物处理相关数据汇总审核,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

2.市水务局:负责管辖水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制订清理打捞制度,负责打捞违法弃置在管辖水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并运送无害化处理场所交由运营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源头追溯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市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查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5.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协助查处屠宰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6.市环保局: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环境污染监管。

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垃圾收集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8.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查处餐饮环节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9.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无害化处理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及相关无害化处理,做好有关疫情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12.其他部门:发改、交通、商务、监察、法制、宣传、公安、人民武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加快设施建设,建立集中处理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行机制,统一收集,集中处置。全市所有生猪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都要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各镇(街道、区)要根据畜禽养殖量大小,在2013年年底前确保至少完成1座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市级规划建造1座无害化处理设施,以满足河道水域等不确定场所清理打涝病死动物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以及装备配置、清理打捞、政策补助等经费开支。对主动自觉将病死动物送至处理场(点)集中处理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在未建成无害化处理设施之前,各镇(街道、区)和水务部门必须先行确定集中处理深埋场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从去年11月份开始实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现场取证制度,严格监督,规范处置,坚决杜绝假处理等现象发生。年内要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24家,到2015年要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治理率达到20%以上。

三、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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