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1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本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抄送: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