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意见
永政发〔2014〕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水行为管理,规范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一)规划部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前,应加强对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征询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附属的排水设施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排水管线工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及时报送相关档案管理单位归档。
(四)排水设施投入使用前,须由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是否正确接入城市管网。
二、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在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三)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照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接管方案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四)凡在市区内的餐饮业、食堂和其他可能产生油污的单位,必须建造油污隔滤池或安装污水净化装置,排放的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设部门申报,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未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三、明确职责分工
排水行为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抓好排水行为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务等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互相告知,便于按职责及时进行管理。
(一)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排水规划,定期开展排水管线普查测绘;负责项目排水方案审查工作。
(二)建设局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除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芝英镇、古山镇、龙山镇)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参与全市(除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芝英镇、古山镇、龙山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排水方案审查;负责市区排水设施勘察、施工质量验收监管;指导各镇(街道、区)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区)排水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环保局负责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超标排放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在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时,应审查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相关情况。
(四)水务局负责其管辖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负责进水水质日常监测。
(五)市场监管局协助建设等部门做好污水排入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