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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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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0-2015-000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5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永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

具有永康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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