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永嘉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政字〔2006〕74号《关于转发〈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行政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电脑、空调及单位价值(如无特别说明,单位价值指单位资产原值,下同)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0万以下(不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的处置,乡镇和县直属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审批,乡镇和县直属单位的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1万以下的资产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审批后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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