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永嘉县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本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与办理预算收支业务有关的国库、地方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政法规)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事项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与处理。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条 县财政监督坚持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监督采取审查、稽查、检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财政监督事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具体为:
(一)县直属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县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及其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计提、使用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各单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建设,开展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并应于实施检查3天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县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通知。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者财政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财政部门责令其回避。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验被监督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就财政监督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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