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决定》、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县房改部门负责本县房改房上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包括:
(一)县房产主管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二)按照县人民政府定价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
(三)国家、单位扶持个人集资联建的住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的形式有: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抵押和租赁。
第六条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
(一)房改房(含二处及以上)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上市的房改房。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必须在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周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八条 以下房改房出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机关工作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区以及学校校园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售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必须先按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补足价格,取得全部产权;
(三)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县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统购房)买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房改房所有权人出售房改房,应向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契约;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四)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赠与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
第十条 对准于出售的房改房,由买卖当事人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进行核实,对成交价格明显不实的,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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