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4〕94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1〕62号文件关于“各地要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我县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是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价格管理,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长效管理措施;是配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
二、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要以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我县农村。
(一)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配监督员2—3名,由乡镇在职人员兼任,站长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具体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文任命,不单列编制。
(二)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工作由各价格监督站本着义务、自愿的原则,从各村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挑选,每村一名。
三、乡镇价格监督站、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乡镇价格监督站开展正常性的监督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
五、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领导和具体价格监督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对价格监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进行工作指导并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出成绩、贡献突出的价格监督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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