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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4〕43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时必须有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附图(包括地籍图、设计条件图或规划建设方案图),明确出让地块的范围、总用地面积、周边关系、规划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分类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和公建配套设施(含社区配套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各项规划指标和要求。
二、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和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施工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3%(含3%,下同),且应与批准的规划方案相符。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实际测量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建筑面积3%以内的,按中标楼面价收取超出面积地价款;超出3%以上的,按照中标楼面价的2倍收取超出面积地价款并处罚款。若超出面积部分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经营性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含地下室),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必须恢复原使用功能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四、县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经营性开发项目的建设审批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城镇规划的建设行为,确保经营性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实施。
五、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出让土地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原则上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实施。若确因规划调整或优化设计而修改开发建设方案,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同规定开发建设规模20%以内的,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批。超出20%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开发单位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合同。凡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规模的部分,按下列标准收取地价款:
1、超出土地规定开发建设规模5%(含5%)以内的部分,以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地价款;
2、超出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规模5%以上、20%(含20%)以内的部分,以楼面价的70%为标准收取地价款,楼面价为出让合同中明确的地价款(下同)除以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规模。
3、超出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规模20%以上的部分,以楼面价为标准收取地价款。
(二)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若工程已结顶的,超出面积部分按中标楼面价收取地价款并处罚款;若工程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结顶的,地价款结算时,开发的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3%以内的,按中标楼面价收取地价款,超出3%以上的,按中标楼面价的2倍收取地价款并处罚款;若影响城镇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永政办机〔200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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