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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4〕4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保护楠溪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楠溪江饮用水水质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楠溪江流域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严格控制楠溪江流域开发项目建设,严禁在楠溪江中上游新建污染工业企业。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公路(包括村机耕路、康庄工程等)和水电水库项目建设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的弃渣按规定要求堆放,并做好防护措施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对未达环保和水保要求的已建项目,须按规定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水库建设库区淹没范围要根据要求做好清理,防止水质污染,拦水坝必须设置放水底孔,保证尾水流量,补充脱水段水量,蓄水后需保证尾水流量,防止脱水段的生态破坏。
四、其它建设项目(包括公建、私建项目)的废水经治理达标后渗透排放;旅游和休闲项目产生的废水需经生化处理,实行“零”排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楠溪江直接排放废水。
五、按照《永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保证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
六、各乡镇要建设垃圾填埋场,禁止垃圾焚烧,鼓励垃圾堆肥,减少垃圾产生量;沿岸居民的生活废水要经治理达标后渗透排放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废水和垃圾直排或倾倒楠溪江。沿溪乡镇需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做好楠溪江的保洁工作。
七、畜禽养殖需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养殖,鼓励畜禽圈养,严禁在楠溪江中和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养殖。
八、在坡度25o以上的山地禁止开垦,防止水土流失。
九、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量的农药,提倡使用有机肥,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十、医疗单位产生的废水、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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