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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5〕26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大幅度增长,全县用电量屡创新高。根据今年的供电形势,我县电力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常生活的用电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有序用电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调整充实永嘉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府办、经贸局、计划发展局、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电业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电业局,统一协调全县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尽快调整充实有序用电工作小组,切实做好当地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同时要督促落实辖区内村(居)建立有序用电协调联络小组,确保有序用电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供应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要认真执行温州电网统调用电指标分配办法和统调用电曲线考核办法,切实抓好电力需求侧管理。
(一)认真执行永嘉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表》。在用电紧张情况下,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避免大面积、长时间的拉闸限电,各乡镇有序用电工作小组应对部分线路及用户采取负荷控制措施,在控制不良的情况下按照《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县供电部门应尽早做好用电形势预告与停电通知工作。
(二)制订考核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有序用电措施。
1、制订乡镇有序用电工作考核办法。县政府与沿江乡镇签订有序用电工作责任书,确保有序用电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年终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先进评比,对于工作先进的乡镇,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建立有序用电工作奖罚机制,完善企业错峰用电和供电线路轮休方案。按照“高峰用电,今超明罚;低谷用电,今超明奖”的原则,严格执行全县2005年电力指标分配方案,确保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重点单位、重要部门的用电,合理安排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用电。各乡镇尤其是沿江乡镇也要将指标分解给各村(居),建立相应的奖罚措施。对违反有序用电的单位,第一次违章予以停供电5天处理;第二次违章予以停供电10天处理;第三次违章予以停供电15天处理。各乡镇要负责抓好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单位,及时上报申请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落实惩罚措施。
3、电力部门要合理安排、科学调度电力供应和线路检修计划,切实做好有序供电工作。
4、全面推广应用负荷控制装置,提高用电管理能力。各乡镇尤其是沿江乡镇要切实加强负荷控制装置的推广力度,确保在6月底前所有新装的10KV以上客户和10KW以上低压工业动力客户都要完成负荷控制装置安装工作;并做到安装一个,运行一个,切实发挥负荷控制装置与管理系统的应有作用。
5、建立通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对不配合有序用电工作的用电单位,坚决给予曝光和相应处罚;对因有序用电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内大面积停电的乡镇,在新闻媒体上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
三、积极倡导节约用电,大力推广替代用电产品。县经贸部门要突出抓好节能工作,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新工艺和替代用电产品,加大能源利用监测力度,促进电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全社会节约用电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倡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尽量不利用电取暖,办公室空调取暖设置的温度不超过18摄氏度。加强基建工作用电管理,杜绝类似“长明灯”、“不夜城”的电力浪费现象。严格控制亮灯用电、路灯用电和非节日期间的“亮丽工程”用电。倡导各级行政机关带头减少空调、热水器等方面的用电;企事业单位积极减少非生产用电;家庭自觉节约用电,逐步形成“机关让电于企业”、“企业让电于民”,人人节约用电,家家自觉省电的良好氛围。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控高能耗产业的发展。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技术含量,降低能源消耗。对钢铁、水泥、玻璃等高能耗产业的发展,要严格予以控制。各乡镇要结合本地产业基础、资源能源条件、要素供给等情况,合理引导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项目,各乡镇要切实加以引导,坚决杜绝一方面严重缺电,一方面上高能耗项目的现象。
五、保障重要单位和重点骨干企业的重要生产线用电。要优先安排计划负荷尽量保证重点工程。县政府重要部门、广播电视、医院、全日制学校等单位和县重点骨干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的生产用电,努力使有限的电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稳定和谐社会的局面。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实行双11点上班,尽量将一些不重要的生产线转移到低谷用电,避开用电高峰的同时减少电费支出,发挥削峰填谷作用。
六、统筹使用三电结余资金,继续实行自备机组补助政策。对新增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自备柴油机组,继续按永政办发〔2004〕13号文件实行补贴。同时从县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县有序用电工作管理经费,用于有序用电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促进全县有序用电工作顺利推进。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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