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6〕1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茶叶加工机械购置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县茶叶机械加工能力,推动我县乌牛早茶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和《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永委〔200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茶叶加工机械购置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我县的茶农及茶叶加工企业,用于自身茶叶加工或为周边茶农提供茶叶加工服务所购置的茶机。
二、补助标准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扶持农业产业化基地补助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04〕64号)有关规定,对推广大中型新式农机具,给予购机金额的10—30%的补助。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凡要求购置茶机的用户,必须先到当地乡镇农技部门领取《茶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当地乡镇农技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到县内有合法经营权的企业或销售点购置。
(二)购置的机械,必须具有浙江省农机管理局颁发的农机推广许可证,或者是由本县相关企业生产的经浙江省农机管理局组织鉴定合格的机械。
(三)销售企业或销售点所销售的茶机,必须经县农业部门审核,统一编取销售编号后,方可出售。
(四)对个别用户确实需要到外地购置新型茶机的,需提前向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纳入补贴范围。
(五)申报补贴时,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购机人的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及申请表一起送到当地乡镇农技部门,经核查公示后,报县农业部门汇总,从县农发基金中安排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严禁虚报或领取补贴后向外县转移、出售、出租,一旦查获,要追回补贴资金。
(二)县农业部门要建档立册,加强茶机科学管理和总量控制,合理引导用户,做好售后服务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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