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7〕104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服务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强。从2006年温州市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来,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逐步完善,但由于服务业自身的复杂性和统计基础薄弱,影响了当前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3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对象和实施原则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即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均由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调查统计。
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体系
严格按照省统计局确定的“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模式,由县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合作,推进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县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协调,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各部门统计调查资料报送和质量审核验收制度,规范调查数据的发布程序;要认真组织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户的统计调查。
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分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认真承担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具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逐步建立本行业的全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公路和水路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证券、旅游、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环境、教育、民政、卫生、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电、体育、科技信息、宗教活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力量和业务基础工作,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逐步建立经常性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并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全社会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三、扎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抓紧做好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各村居(社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服务业统计人员,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与县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基层服务业单位要指定业务统计人员,规范服务业统计台帐建设,做好本企业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工作,保证统计数据不重不漏,数出有据。
认真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县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积极配合县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县统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完整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
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专业知识、调查技术等内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县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工作。
加强服务业依法统计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引导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地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政府已经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县府办相关副主任为组长,县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作为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机构,全面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实行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业务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7〕1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