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7〕48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整合和严格管理楠溪江风景名胜
资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出现一些项目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审批建设现象,乱开山体、乱采砂石,违法违规变相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个别村与一些外来投资商私自签订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风景资源协议,严重破坏了楠溪江宝贵的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了楠溪江正常的开发建设秩序,阻碍了全县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严肃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速从紧刹住当前破坏楠溪江风景旅游资源的歪风邪气,现就规范整合和严格管理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要素。楠溪江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区、世界地质公园,是永嘉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自然风光优美独特,生态资源丰富优良,人文景观弥足珍贵。保护好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对于进一步搞好生态县建设,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充分认识保护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坚决制止当前破坏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的歪风邪气,切实保护好楠溪江“一江秀水”。
二、整合规范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工作
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行项目审批规程。楠溪江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建设项目未经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格项目批后建设过程管理,凡投资楠溪江旅游业的所有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限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如项目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由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或上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如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三)统一项目开发管理。鼓励招商选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楠溪江风景旅游业。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应坚持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发挥项目开发建设的龙头和主导作用;乡镇政府凡发现有适合楠溪江风景旅游特点,具有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开发项目,必须事先报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协调审核,再报永嘉县旅游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实行全县旅游项目“一个口子”进,避免出现多头引进、多头管理,实现旅游开发项目“全县一盘棋”管理。自发文之日起,凡招商引资投资旅游的所有项目,未经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审核和永嘉县旅游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同意,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或有关部门不准擅自同开发投资商洽谈项目,签订投资意向或协议,更不允许擅自收取征地补偿费、项目前期费用。已发生签订协议并收取有关费用的乡镇政府要做好自查自纠,并在一个月内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政府办公室。风景旅游项目的经营权出让(包括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律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
(四)统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全县所有风景旅游项目的宣传报道须经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实后发布。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受理风景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风景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信息发布和一般项目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签订风景旅游项目开发招商引资协议。有关乡镇应积极协助开展风景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并负责政策处理工作。
三、严厉追究违法开发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相关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楠溪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发过程有关工作的监督。如发现有关乡镇、部门仍在违规操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如有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的,非法转让风景资源、擅自签订采砂协议的,县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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