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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7〕39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县接连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根据《温州市关于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方案》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开展这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 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点要推进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对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按法律程序将申请法院采取“三停”,违章建筑由规划建设部门强制拆除。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已注销或吊销执照但仍在生产、营业的单位,县政府将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排查整治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
1、加大对辖区内出租房的排查工作,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再次召开由全体出租业主参加的整治动员大会,并同出租人签订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
3、严格依据县政府下发的出租房整治十二条标准,全力开展整治整改,对火灾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用于出租。
4、在整治过程中,对存在较大隐患即整即改有困难的出租房,应限定时间完成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难以整改的或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房,应责令其停止租赁。
5、对隐患严重(危房)又没有整改可能性,而且出租房相对集中的地区,各乡镇应将纳入总体规划和拆迁范围,组织主管部门抓紧实施,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6、各地居住出租房要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各乡镇房管所审批,由各乡镇房管所报县房管局备案。当地派出所应加大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监督管理。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6月5日至9月1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6月5日至6月15日)
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县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广电、卫生、工商、质监、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前一阶段火灾隐患集中排查的基础上,再次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各乡镇、有关部门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改工作隐患数据库》于6月15日前,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电话:67250176,联系人:陈庆国)。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中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县政府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对各乡镇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抽查部分隐患单位。并对各乡镇开展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年终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安监、监察、教育、规划建设、文化广电、卫生、工商、质监、房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各乡镇要提高认识,及时召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员会,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各乡镇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优化整改措施。尤其要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谁立案、谁办案,谁复查、谁销案”的原则,一抓到底,确保安全。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要严把复查验收关,对于确认已整改的,要及时予以销案;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为排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方案;
2、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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