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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7〕18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审计有关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中央、国家部门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救灾工作,及时安排救灾资金用于灾民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加强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国家审计署将于今年3—6月份对我省各县2005年和2006年救灾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我县属主要审计对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灾资金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7号)精神,现就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资金审计工作。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既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和部门履行职责、执行纪律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规范救灾资金管理的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县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督查。
二、抓紧组织开展自查。各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民政、扶贫办、侨办、台办、慈善总会及其他涉及救灾资金收支的单位要在
三、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被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的救灾资金必须如数追回;对按规定应发放给灾民或项目的救灾资金,如尚未发放到位的,必须在
四、县财政、民政、教育、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安排救灾专项资金的部门,既要做好自查,又要加强对系统内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自查工作的指导,帮助乡镇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以促进和提高我县救灾资金的管理水平。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问题或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救灾资金自查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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