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7〕129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散装水泥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降低能耗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永嘉生态县创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519号)、《浙江省政府第151号令》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我县散装水泥发展步伐,实现“十一五”期末我县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发展散装水泥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县经济社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是管理我县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县经贸、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统计、环保、质监、水利、工商、公安、农办扶贫办、招管办、建行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二、强化宣传,进一步深化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性的认识
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能够充分认识到发展散装水泥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使人们切身体会到使用袋装水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实危害,转变人们使用袋装水泥旧观念。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把发展散装水泥、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围。努力增强社会各界对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认识,在全社会形成“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各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缴纳专项资金预收款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工程预(决)算、缴款票据和购进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凭证等资料,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浙江省政府第151号令》进行处罚,并收滞纳金。
四、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措施
(一)设立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网点,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是全县散装水泥发展工作重点之一,要开展农村水泥使用调查,对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网点的补助力度,努力降低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成本,从而更好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实行禁止现场搅拌规定。继续加大预拌混凝土发展力度,按照我县有关禁止现场搅拌规定,加大现场禁止搅拌范围;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要求,逐步推广应用干粉砂浆,提高我县城市品位,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
(三)加快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继续加大设施设备建设,不断完善散装水泥运输、储存设施、配套设备,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保供能力;大力推广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成熟的技术设备,以适应拓展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市场需求。各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经营的规模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供应设施、设备,为各建筑工地提供优质、足量的散装水泥。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的规模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使用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
(四)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提供行车便利,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交通运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优先给予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规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需要进入禁止通行、禁止停车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
五、做好散装水泥发展的基础工作
(一)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基础工作。各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规定。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中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协同质监和安监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计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做好散装水泥统计的基础工作。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散装水泥统计报表。
六、实施奖罚办法,提高水泥使用单位散装水泥使用率
对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散装水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支出,具体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建立散装水泥质量、计量问题举报处罚制度,对供应散装水泥质量不符合规定、计量不准确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和计量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其它违反有关散装水泥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预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90%以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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