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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永地税发200882)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县地税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登记管理

(一)登记

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

2、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职工参保手续后,须及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办理登记,不得分户登记,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并登记。

4、用人单位统一以地税部门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编码。

(二)变更

用人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5、单位类型(所有制性质);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 

并持有关变更资料,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登记。

(三)注销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终止等情形,需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先到主管地税部门缴清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三、缴费基数和最低申报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分步到位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申报比例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缴费基数=当月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最低申报比例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1、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泵、阀门制造业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他制造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5%;交通运输、娱乐业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其他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

2、工伤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所有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

3、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申报比例:制造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娱乐业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其他用人单位不低于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

4、以最低申报比例方式缴纳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小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则以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其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单位缴费基数不作调整。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没有设置账簿的;

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其他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情形。

(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

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四、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4%,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6%,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1.5%,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6%

(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费率为1%

五、申报缴纳

(一)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新参保人员、已参保人员变动调整等事项,并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1日至615期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的,适用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按月代扣代缴,并由用人单位在次月10日前与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以人民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提供给主管地税部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应与缴纳地方税收的银行账户相一致。

六、征缴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查帐征收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提供工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核定征收适用于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确定工人人数和工资总额,但能正确核算销售收入的用人单位。

新办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缴费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认定手续。已认定的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征收方式,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申请。征收方式一经认定,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

实行查帐征收的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当月缴费基数=当月工资总额×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按“当月销售收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的方法核定,并乘以“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当月缴费基数=当月销售收入×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行业最低申报比例)。

我县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每年发文公布。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年终汇算清缴,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地税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当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税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四)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本县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 对变更或注销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清算。

七、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限期缴纳期间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按照规定强制征缴。

(四)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等情况核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细则自200811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地方税务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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