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以下垂直领导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全县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工作任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不同情节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要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建立健全自由裁量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该项工作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执法监督的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二)各行政执法主体务必于2008年11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电子稿)报送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联系人:徐锦邦(县监察局),电话67229242,电子邮箱:xjb8008@126.com;李乐乐(县法制办),电话67221199,电子邮箱:yjxffzb@163.com。
(三)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要适时组织督查活动,对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没有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