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进一步改善我县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以持有永嘉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实施对象。从2008年起,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原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差经费和新增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这项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组织实施,低保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2.继续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为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继续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县残联会同县房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统一计划、统一安排。把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各乡镇要确保使需要住房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列入困难群众住房补助范围,千方百计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困难。
3.适当补贴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永嘉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年审合格为准)的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向县残联申请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确定。
4.加大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力度。具有永嘉县户籍,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具有永嘉县户籍,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残疾人,并且残疾等级是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这两项工作分别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办法,尽量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残疾人不因病返贫。
(二)实施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
1.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制度。建立并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制度,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残疾人种养业、工商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残疾人种养业等扶持力度,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2.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本县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驻永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地税、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按照全覆盖足额征收的原则和确保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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