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家电下乡工作效率,简化补贴资金兑付环节,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63号)文件中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办法做适当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级兑付。乡镇政府对购买者提供的资料,按照永政办发〔2009〕6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定期打印兑付清单,加盖乡镇政府公章,经乡镇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签章后,直接送至属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兑付到购买者存折中。购买者的审报材料不再上报县财政局。
二、乡镇专户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尽快到属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专户,乡镇政府会计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支取现金。县财政局按各乡镇实际兑付情况预拨补贴资金,定期结算。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直接兑付。各乡级属地信用社在收到乡镇政府报来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清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购买者的存折内。
四、各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和兑付。补贴资金管理其他部分仍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63号)文件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