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永嘉县慈善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永嘉县慈善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县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它以捐赠人的称谓和项目名称命名。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统称为“永嘉县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慈善基金”。
第三条 凡热心于救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县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用于安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第四条 冠名基金有两种形式:
(一)项目冠名基金,捐赠本金不少于50万元,一次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分批缴入县慈善总会;
(二)留本冠名基金,捐赠本金不少于200万元,本金由捐赠人自行管理,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率按每年5%计算确定。捐赠人与县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第一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必须在协议签订时当场付清。
第五条 县慈善总会收到捐赠人的捐款后,为捐赠者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县慈善总会必须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地域、救助标准、救助数量,并负责具体操作实施,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第七条 冠名基金的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慈善总会应当将当年受益者的名单及受益情况及时反馈给捐赠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捐赠人依法设立冠名基金,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慈善总会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捐赠人的善举,并按《永嘉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永政办发〔2009〕166号文件)予以激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