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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永嘉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永嘉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扶贫济困的美德,鼓励捐赠,规范慈善荣誉授予行为,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慈善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货币或实物的行为。

政府对县慈善总会的财政拨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

第四条  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慈善捐赠人。

第五条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财产,以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外币的,按捐赠之日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实物的,以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六条  慈善捐赠人通过和县慈善总会签订书面协议,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以其实际上捐赠到位的财产数额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七条  鼓励慈善捐赠人通过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八条  对捐赠数额的认定,一律以县慈善总会出具的相关收据为准。

第九条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而且其捐赠数额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在慈善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自然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授予慈善荣誉。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但其捐赠数额不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由县慈善总会以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条  慈善荣誉分为“慈善之星单位”、“慈善之星个人”和“慈善明星单位”、“慈善明星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下列财产捐赠人,由县慈善总会授予慈善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的,授予“慈善之星个人”的荣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授予“慈善之星单位”的荣誉。

第十二条  对下列财产捐赠者,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慈善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授予“慈善之星个人”的荣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授予“慈善之星单位”的荣誉。

(三)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0万元)的,授予“慈善明星个人”的荣誉。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300万元)的,授予“慈善明星单位”的荣誉。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慈善之星”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和星级荣誉牌(匾)。

对被授予“慈善明星”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和慈善明星荣誉牌(匾)。

慈善捐赠人拒绝接受慈善荣誉的或只要求县慈善总会授予慈善荣誉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四条  捐赠证明书由县慈善总会出具。

捐赠证明书应注明慈善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捐赠时间(或时期)、捐赠的财产形态、捐赠数额和获得的奖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牌(匾)采用荣誉称号和星的数量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区分。

星级荣誉牌(匾)中星的数量,按下列之规定确定:

(一)县慈善总会授予的慈善荣誉,其星级荣誉牌(匾)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2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二)县人民政府授予“慈善之星”荣誉,其星级荣誉牌(匾)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5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三)县人民政府授予“慈善明星”荣誉,其星级荣誉牌(匾)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的,每1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每50万元人民币为一档级,每一档级为一颗星。

星级荣誉牌(匾)中的最高规格为五颗星。

第十六条  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包括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在内)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慈善荣誉的条件,可以分期授予慈善荣誉,也可以按其累计捐赠数额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已分期授予慈善荣誉的,可就各期的捐赠数额累计计算其捐赠总额再晋升上一星级的慈善荣誉。

第十七条  授予慈善荣誉的时间,由授予慈善荣誉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之规定授予慈善荣誉的,可由县慈善总会载入《永嘉慈善大事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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