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我县将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或许可手续不全,部分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一些公墓建造、销售超标准墓穴,违规出售、转让墓葬用地以及骨灰装棺土葬等遗留问题。使滥占土地、破坏环境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生态墓地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生态葬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内容
1.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兴建公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逃避行政监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对于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非法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恢复土地原貌;
3.对于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改变原许可事项或未经验收合格经营的公墓,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建设在先,规划在后的,可综合考虑公墓建设时间,安葬骨灰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公墓建设规划或重新选址迁建;
5.对于批而不建的,根据许可时间分别采取责令限期动工,重新履行许可手续或撤销公墓建设许可;
6.对于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墓穴行为的,要分别对待,在建或已经建成尚未使用的,坚决依法拆除;
7.已出售并与购墓者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要限期改造,公墓单位应向使用者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8.已经安葬骨灰的,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墓经营者承担。
三、整改原则
要根据“因地制宜、依法整改”的原则,针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对历史成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顿时限,落实整改责任,避免“一刀切”。
1.要将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等行为与炒买炒卖加以区分。
2.要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前已经存在的公墓、建造大墓等情况与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建设超标准墓穴区别对待。
3.对于因开展迁坟工作而形成的公墓内家庭合葬墓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妥善处理。
4.对于超标准墓穴,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今后不再违规建造、销售。
5.要注重工作方式,特别是在取缔非法公墓、迁建不符合规划公墓、处理炒买炒卖和以往违规异地销售墓位过程中,对于涉及墓穴已销售、落葬以及受误导购买墓穴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涉及人数众多的,取缔前必须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责任方向当事人做好详尽的说明,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要求
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乡镇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立足当前,抓好公墓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从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墓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大公墓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建立日常抽查机制,对于检查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公墓,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本着“节约土地、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给予政策性指导。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