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全县建设项目“双百攻坚”活动,积极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双百攻坚”活动总体部署要求,现制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县委、县政府“双百攻坚”活动部署,在年内一百多天时间里,集中力量清理一批批而未供用地,处置一批闲置土地,确保到年底全县2009年以前的批而未供用地数量在8月底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力争07年、08年、09年的供地率分别达到或接近90%、80%、50%。同时,结合全县开展的工业项目“一联二挂四促”活动,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处置,加快促进未开工项目尽快开工,未竣工项目尽快竣工。
二、实施步骤
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从8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9月1日)。根据县委、县政府“双百攻坚”活动要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组涉及的发改、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确定由分管领导与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百日攻坚工作组人员,并设立专项清理百日攻坚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也要分别确定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人员。县“双百攻坚”专项清理工作组与乡镇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制订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清理百日攻坚工作。
(二)清查核对阶段(9月1日至10日)。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每宗批而未供地用地和闲置土地再进行深入全面清查核对,进一步摸清各类用途土地的数量和各宗用地的用途、面积、位置、未供或闲置原因等情况,逐项登记造册,输入电脑,并分类汇总后报给县专项清理百日攻坚工作组办公室。
(三)集中攻坚阶段(9月11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工业园区)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每宗批而未供用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供地计划和闲置土地处置计划,对政策处理、供地前置各环节倒排时间表,并按时间表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深入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项清理工作组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改革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乡镇提出的建议和问题及时研究具体破解措施,疑难问题和特殊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以县政府纪要形式予以明确。县工业项目“一联二挂四促”分片推进工作小组在推进工业项目“四促”的同时,对片区内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同时推进(各片区年内具体供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其中沙头以上乡镇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列入第四小组)。
(四)总结考核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县专项清理工作组对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进行总结,形成制度长期执行。县专项清理工作组要将这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20日前报送“双百攻坚”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清理“百日攻坚”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工业园区)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要继续落实相关人员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的工作任务,争取在三年时间内(2012年前)基本消化09年前的批而未供用地。
三、具体措施
(一)批而未供地用地清理的主要措施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44号)精神及我县以往批而未供用地清理有关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批而未用地采取相应措施深入推进清理。
1、因征地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未供地的,由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负责征地政策处理后续工作,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因征地补偿费未落实导致未供地的,由县财政先统一支付,如按规定征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的,供地时再予以收取。对城镇道路等项目用地因拆迁安置未落实导致批而未供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或用地单位先与其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国土资源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注销房产权证后予以供地,供地后乡镇政府(工业园区)或用地单位拆迁安置落实到位后再实施拆迁。
2、因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未供地的,用地单位要加快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在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工作。
3、因控规修编未完成导致未供地的,相关乡镇政府要加快控规修编与报批工作。在控规修编完成前,具体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先提出规划许可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规划许可。
4、因相关规划调整导致未供地的,凡能按新规划功能调整实施的,规划部门要按法定程序调整为新功能;凡相关规划控制不能再安排建设项目的,作为公共绿地或基础设施用地参照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简化程序进行供地,如符合盘活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予以盘活;凡可另行安排建设但暂不宜建设的规划调整用地,可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视地块具体情况予以收储。
5、因用地单位情况变化导致未供地的,由县府办牵头,乡镇政府及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调剂给符合供地条件的单位或另行安排使用。按规定应当“招拍挂”的,通过“招拍挂”出让。
6、用地单位可以办理用地手续而不主动申请办理的,二三产项目及其他村级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督促其加快申请办理;非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用地资格。
7、对因各方面条件限制,不能按照常规程序办理供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由专项清理工作组调查摸底并提出具体方案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闲置土地清理的具体措施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8号)等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置,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采取以下措施加快清理工作。
1、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2、因政策处理、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未完善等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由乡镇(工业园区)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用地单位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签订补充合同并输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测系统。
3、工业项目用地因土地使用者本身以外原因造成闲置的,按照工业项目“一联二挂四捉”活动要求,采取乡镇政府负责、用地单位配合政策处理、部门加快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等措施,加快推进项目促开工、促竣工。
4、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县政府限期用地单位开工建设。
5、二、三产留地等村级项目用地闲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开工,乡镇政府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并督促开工建设。
6、因规划调整控制、单位撤消等原因导致项目用地不能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政策处理及补偿安置等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改、经贸、规划建设、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土地使用权收回采取土地置换或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难点在乡镇,关键也在乡镇。乡镇政府(工业园区)要切实充实专项清理人员力量,明确目标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定目标、落任务,并定期听汇报促协调,分管领导要深入具体项目促落实、抓进度。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乡镇、部门联动的协助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指导。专项清理工作组要针对相关项目和各类供地问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乡镇政府须于每月28日前将列入年内供地的项目相关审批进度情况报县各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县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要定期对乡镇(工业园区)的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督查与指导,对各乡镇每月的供地进度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及时予以通报。
附件:1.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分片推进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2.各工作小组批而未供用地年内供地项目清单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1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