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省节能办《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7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县有关企业有序用电控制措施实施的实际情况,认真参照执行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经信电力〔2010〕3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电力局(供电局),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2010年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浙经信电力〔2010〕339号)已印发下达,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已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有序用电。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高耗能企业未按下达方案实施有序用电,严重影响全省电力迎峰度夏的顺利进行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为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实效,经商省电力公司同意,现就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的执行问题,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界定
(一)企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期间,根据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SCADA系统的记录,实际持续用电负荷连续30分钟及以上超过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属于违反有序用电行为,每30分钟计1次。
(二)企业一日内违反有序用电行为次数在2次及以下的,经供电部门短信等方式通知后,企业已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企业一日内违反有序用电行为次数在3次及以上的,属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行为。
二、有序用电方案监督执行程序
(一)各级供电部门应将高耗能企业的有序用电方案纳入计算机管理,通过负荷管理系统和SCADA系统实时监控和记录保存企业执行情况,对于企业出现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应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要求立即整改。每日上午8时30分前,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应按规定格式汇总填写《高耗能企业夏季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日报表》(见附件一),将上一日企业执行情况报当地经贸部门和各市电力局。各市电力局应于每日10时前,汇总所属县(市、区)企业执行情况,报市经贸委(经委)。
(二)各级经贸部门应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对第一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的企业,各级经贸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日报表当日内,签发《违反有序用电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反有序用电行为。
对第二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的企业,各级经贸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日报表当日内,签发《违反有序用电停止供电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停电通知书》),对其强制实施停止供电。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供电部门将《整改(停电)通知书》在下达当日送达企业。由当地供电部门依据《整改(停电)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程序实施执行。
(三)高耗能企业中的重要、高危电力用户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处罚,原则上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处罚方案和执行程序由当地经贸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报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审定后执行。
(四)企业必须按照《整改(停电)通知书》立即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处罚
(一)对于第一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行为,处罚为:
(1)责成企业在《整改通知书》下达次日24时前,停止违反有序用电行为;
(2)违规当日已执行的有序用电时间作废;
(3)企业仍按原下达的方案执行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延长3天(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3天标准计算,其他有序用电方式执行时间按浙经信电力〔2010〕339号规定折算),总执行时间为该企业未执行时间与加罚延长的3天时间之和。
(二)在《整改通知书》规定整改时间之后,企业再出现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行为,属第二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行为,处罚为:
(1)强制实施停止供电;
(2)违规当日已执行的有序用电时间作废,停止供电时间延长6天(含第一次加罚的3天);
(3)自《停电通知书》下达之日后第4日上午10时起,实施连续停止供电,总执行时间为按全厂集中检修停产让电方式折算的该企业未执行时间与两次加罚延长6天时间之和。
(三)各市经贸委(经委)每日将实施强制企业名单与简要情况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分批作全省通报,并抄报省委、省政府。
(四)若因各级经贸和供电部门自身原因,未按上述规定对违反有序用电的企业签发《停电通知书》或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查实,省经信委、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省节能办将书面通知各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时执行,并同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抄报省委、省政府。今年将把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列为本年度全省节能降耗考核和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
四、本通知下发前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处理
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情况,作如下酌情处理。
(一)对于7月1-15日期间内,未按下达方案执行有序用电的企业,不实施加罚延长3天的处罚,但未执行的有序用电时间必须按原下达方式重新执行。
(二)由各级供电部门对7月1-15日企业未按下达方案执行有序用电的企业情况,计算未执行时间,并汇总报当地经贸部门审定后,统一于7月16日零时起重新执行。若与原下达方案执行时间重叠的,按两者累计时间连续执行。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为浙经信电力〔2010〕339号文件的补充,相同事宜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0年7月16日零时起正式执行,此后企业再出现违反有序用电行为,按本文规定严格执行。
(三)各级经贸部门应会同供电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书面告知有序用电范围内的每家企业。
(四)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文档可在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下载。
附件:1.高耗能企业夏季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日报表
2.违反有序用电整改通知书(供参考)
3.违反有序用电停止供电通知书(供参考)
附件2
违反有序用电整改通知书(供参考)
(企业):
你单位2010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允许最大用电负荷值,属第一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行为。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以及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罚通知如下:
一、责成你单位必须在2010年 月 日零时前停止违反有序用电行为,严格按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二、你单位违规当日已执行的有序用电时间作废,执行有序用电时间按规定延长3天(按累计全厂集中检修停产3天标准计),本次执行时间自2010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0年 月 日24时止。
三、若在2010年 月 日零时后,你单位再出现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用电指标行为,将依法实施停止供电。
四、你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由 经贸委(局)会同 供电(电力)局在2010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附件3
违反有序用电停止供电通知书(供参考)
(企业):
你单位2010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方案允许最大用电负荷值,属第二次严重擅自超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行为。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以及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具体处罚通知如下:
一、违规当日已执行的有序用电时间作废,停止供电时间延长6天。
二、自于2010年 月 日10时起至2010年 月 日10时止,由 供电(电力)局实施停止供电。
三、你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四、本通知由 经贸委(局)会同 供电(电力)局在2010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131号(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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