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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永嘉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永嘉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永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和《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0〕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二)年度目标

到2015年,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项目对象

凡属永嘉县农业户籍人口、符合国家和本地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本方案有关规定,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具体解释如下:

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

2.农村居民户口(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职业栏中为农民(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的。

(2)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统称为某地居民的,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本人的户口性质确定。

    3.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4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

5.一方为永嘉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居民户口的,以女方户口为准。

三、项目补助标准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人均500元。

四、项目内容

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的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基本药物等项目(见附件2)。

五、项目实施

(一)组织领导

1.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决定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卫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为县妇联、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主成立项目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妇保院院长担任组长。

3.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区域内的孕产妇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县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4.规划助产技术服务区域,严格助产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引导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5.健全医疗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围产期保健管理和助产技术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活动,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努力保障产科质量,积极开展新生儿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二)工作职责

1.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做好产妇及新生儿的保健工作,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

2.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报账手续。

3.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

1.宣传动员:利用村责任医生和村妇女干部在农村开展宣传相关政策,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住产妇入院时,认真填写《永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附件3),核实补助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出院后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

3.报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和出院结算清单等,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报账手续,在财政预拔款中直接支付。县卫生局定期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与卫生局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县妇幼保健院应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报销时限为当年分娩后的次年3月份之前。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

4、永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本方案下达前,并在2010年1月1日后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方法,需补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5)后,按方案规定金额给予补助。

(四)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卫生局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卫生局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等按季度逐级上报。

(五)经费保障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补助360元/人,县财政补助140元/人,使每人享受500元的补助。管理经费每年15万元,由县财政另外安排。

(六)资金管理

1.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单位的人员责任。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1.县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制订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2.督导评估主要内容。掌握全县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情况等。了解补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重点查看全县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明细表等。及时并反馈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附件: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doc

2.永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试行)

3.永嘉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季度统计表(县级)

         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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