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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领新式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换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新式牌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永嘉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领新式牌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车辆所有人换领新式号牌、行驶证和操作证(以下简称新式牌证),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制订如下:

一、换领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永嘉县常住户籍;年龄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上肢功能正常,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肢残人员。

二、换领时间和地点安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事大厅分时段集中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应当置换新车型。尚未申领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申领条件的,同时予以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一)201071日——716日 上塘片(沙头、渠口、花坦);

(二)719 日——730日 瓯北片(黄田、乌牛);

(三)82日——813日 桥头片(桥下);

(四)816日——831日 大源片(岩坦);

(五)91日——910日小源片(巽宅);

(六)913——923补领。

三、换领车型范围和选型要求

(一)换领的车型必须是省公安厅公布准许在全省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厂牌型号。

(二)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全县已领有牌证的352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可以不分轻残车型和重残车型;并依据20066月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尚未申领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牌证和置换车型工作一律按照浙江省经贸委2009313发布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鉴定合格产品的公告》(浙经贸轻纺〔2009〕第2号)公布的车型执行,按照轻残车型供三级(含)以下下肢肢残人员使用、重残车型供二级(含)以上下肢肢残人员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换领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不参与营运的承诺书(限选用重残车型的车主);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四)县残联证明;

(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二等甲级(含)以上医院(县人民医院)的有关符合驾驶身体条件的体检证明,体检由县残联统一组织。

(六)交验车辆;

(七)二级以上下肢肢残人员,还应当提供16周岁以上车辆出行陪护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陪护人员证,供随行时携带。

下列情况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仅申请换领新式牌证的车辆所有人须提供旧号牌和行驶证件,原号牌、行驶证件遗失或损坏的,须同时补办相关手续。

2、换领牌证同时又置换新车型的车辆所有人,须提供旧号牌和行驶证件、车辆来历凭证及复印件、车辆的出厂合格证、县回收公司出具的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报废回收单;换牌期间,对原车辆已灭失的,须提交书面灭失报告,由县残联盖章证明;换牌结束后,因车辆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办车辆手续的,须提供报案地派出所的证明,并做谈话笔录,六个月后凭报案地派出所是否破案或查获的证明,严格按照浙江省经贸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鉴定合格产品的公告》(浙经贸轻纺〔2009〕第2号)公布的车型执行。

3、尚未申领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申领牌证,须提供车辆来历凭证及复印件、车辆的出厂合格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车型要求,具备车容车貌良好、车辆各部件完整无缺、转向照明灯光良好、车辆制动性能良好等安全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或者申领新式牌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死亡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则。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及3万元以下处罚。依照具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五)自2010101日起,旧式牌证停止使用,未换领新式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路行驶。对驾驶无号牌、号牌不齐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未携带新式牌证驾车上路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非法生产、拼(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销售未列入省人民政府公告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行政处罚。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的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限期报废制度,根据发票、合格证日期,年限达到十年,必须报废。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要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领新式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残联、县卫生局等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换领新式牌证工作部署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换领新式牌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本兼治,健全监管机制。要坚持换领新式牌证工作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时督促车主主动配合做好换领新式牌证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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