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0〕28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水利普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开展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普查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水利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水利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的工作人员。
(一)普查人员配备
每个乡镇级普查区配置3名普查指导员(上塘、瓯北镇增至6名),其中每个乡镇政府配置2名普查指导员(上塘、瓯北镇配置4名),其余人员由水利系统抽调;每个行政村配置1名普查员。
(二)普查人员来源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熟悉当地情况的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主要来源如下:
1、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可优先招聘参加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社会人员。
(三)普查人员条件要求
1、普查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
(3)熟悉当地情况,了解水利知识,热心水利事业;
(4)身体健康。
2、普查指导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水利业务知识水平;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当地情况,热心水利事业;
(4)身体健康。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水利普查机构,由水利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2、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水利普查知识,掌握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获取、普查表填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各种水利普查工作技能。
3、做好宣传工作,向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公众耐心细致地宣传水利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
4、在执行水利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开展普查对象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指导员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尽职尽责,按照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水利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二)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所负责的普查区(一个普查指导员所负责的普查区一般由乡镇级普查区内若干个以行政村为单元的普查小区组成)的宣传、普查对象清查、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成果汇总与审核、普查资料封装和交接等项工作。
1、制定本普查区调查方案。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方案和普查数据采集方案。要依据县普查办下发的普查区域示意图或已有的其他地图,通过必要的实地勘查,确定本普查区的界线和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地域范围和界线;要收集各类普查对象的已有资料,掌握本普查区内各类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数据收集奠定基础;根据本普查区内的普查对象、地形和道路情况,确定调查路线、清查和数据采集的具体方法;制定本普查区普查对象清查方案和普查数据采集方案,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普查数据采集的内容、方法、工作进度安排和组织分工等。
2、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负责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负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和普查表的数据质量,整理装订普查区全部普查表;负责本普查区的成果汇总、审核与报送工作。
3、认真处理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释或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三)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普查对象清查、入户登记、普查表填报、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做好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在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前,认真学习有关普查内容的规定和要求,了解普查区基本情况,整理好普查对象的清查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甄别调查对象,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逐一填写清查表,不得漏查漏报,确保清查内容全面完整;
3、做好台帐建设工作。根据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台账表,并向相关人员讲解填报方法。定期检查台帐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台帐表的年度数据进行复核;
4、做好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发放普查表,指导相关人员填报,并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复核。也可在了解普查对象情况后代为填报,代填的表项要符合实际情况,并要经普查对象(直接)管理单位或个人认可;
5、做好普查表复核工作。普查表填报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指标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复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补报;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全部普查表确认无误后,普查员以普查区(或普查小区)为单位将普查表装订成册,签字后上报上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希各乡镇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并于12月19日前将名单(包括电子稿)报县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E-MAIL:yjsLbgs@126.com;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个人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一张于12月22日前报县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钱环帆 陈温柔
电 话:67222334 67222330 传真:67236325 67222786
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登记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普员和普查指导员登记册
填报单位: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从事 水利行业 | 所在行政区划 | 联系电话(手机) |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区、市、州、盟) | 县(区、市、 旗) | 乡(镇) | 村(行政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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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类别”一栏中,如是普查指导员填写0;如是普查员填写1。
二、“是否从事水利行业”一栏中,如是填写0,如否填写1。
主题词:水利 普查△ 通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2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