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县司法局 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75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4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当前,全县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疗矛盾纠纷的有效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建立永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医疗事故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县辖区内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辖区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县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意见建议。
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招聘,新录用的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可优先录用。
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调委会专职调解员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计件奖励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分专家型调解员和一般调解员二档定级,人均年工资一般在2万至4万元;兼职调解员差旅费补助在工作经费中支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征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协作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协作配合,为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引导争议双方进入调解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医疗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妥善及时化解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1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