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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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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温政发〔20113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平安温州”建设大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渔业与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特种设备、旅游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大事故防控力度,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现场带班。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按有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用品、露天矿山等高危行业和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建)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悬挂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以及双休日、夜间作业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负责人轮流带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设施设备维护检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三)严格落实企业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事故防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规定进行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员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落实企业应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制度。列入国家公布目录的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生产自动化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连锁自控系统。非煤矿矿山要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地下矿山要在3年内完成“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旅游包车、包车客运车辆,要在2年内全部完成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装置的安全使用;60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海运船等,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覆盖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安装率要达到90%以上;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监控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推广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保证安全生产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以及安全技术研发、应用和改造等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编制和管理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和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达标制度。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2012年底前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必须达标而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机械(船舶)制造、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对目前尚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温州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按照“先规范化,后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开展“万家创建,百家示范”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为向标准化建设过渡奠定基础。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高危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初要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承诺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形成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系统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给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电力增容扩容、有序用电及电费结算、竞标资格、用地、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资格、项目核准、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在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中,继续强化乡镇、村居安全监管机构网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及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地项目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专业监管,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未做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类评估,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率、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案等。并及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跟踪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整改。逐步将分类管理措施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结合起来。到2012年底,力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

(五)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经贸、监察、消防、国土资源、住建、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取缔关闭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支持、技术改造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七)强化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规定予以奖励。

五、实行更加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发改、经贸、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升级。

(二)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要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专项规划工作,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明确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区域,按照“生产进园区,经营进市场”的要求和“增量必须向化工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要尽快启动温州市化工物流基地建设,推进化工经营企业集中经营、有效监管、规范发展。

(三)强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投入力度,对于涉及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要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四)加大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肃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依然存在的,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办;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按规定报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造成2人死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结案后,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11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抓紧制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市安委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意见  转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9印发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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