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永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稻田养鱼是永嘉农业支柱产业之一。大力发展稻田养鱼,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水产养殖主导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永嘉县稻田养殖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要求,为更好地规范我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稻田养鱼的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均可申报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产业导向:申报项目符合《永嘉县稻田养殖发展规划》(2010-2015年)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
(二)具备相应规模:必须集中连片养殖50亩以上。
(三)水源条件:具有良好的旱涝保收条件,能抵御十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和旱灾。
(四)设施建设:具有规范化的水泥田埂和水泥鱼坑设施,即水泥田埂高50厘米以上,水泥田埂单侧厚度7厘米以上;鱼坑深80厘米以上,坑壁及底部用水泥浇筑,水泥厚度10厘米以上,鱼坑面积占水田面积3%。
(五)田间配套设施:具备三面光渠道、机耕路等配套设施,便于生产管理和产品运输。
(六)生态高效:按照无公害、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齐全。基地鱼亩产量40公斤以上,稻谷亩产量400公斤以上。
(七)实施主体明确,财务制度健全。项目要有明确的承担载体、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三、项目申报及确认
按照“业主投资、先批后建、先建后验、验后补助”的原则,每年1月份为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2011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要求建设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的业主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及管理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建设标准的以文件形式上报永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业主的项目建设申报书(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预算、经济效益分析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每年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意见,按照基地规模及建设标准从大到小,择优选择3-5个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
四、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业主单位与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其中整改提高项目的建设任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定),业主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任务书签订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当年不给予资金补助,第二年续建达到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在两年内仍然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未能通过验收的单位,视为自愿放弃项目,不给予资金补助。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投产后,业主单位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初验,经初验合格的,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图片及文字说明等材料,由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分项补助明细表逐项验收,并计算验收补助金额。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建设分项补助明细表
项目名称 | 补助标准 (单位:) | 备注 | |
水泥田埂 | 新建 | 15元/米 | 田埂两侧浇筑水泥的按标准的1.2倍补助,水泥田埂加高5厘米以下不予补助,梯田后坎浇筑部分不补助。 |
加高 | 5元/米 | ||
水泥鱼坑 | 新建 | 120元/ m3 | 老鱼坑因破损渗漏,按混凝土修补部分方量给予补助 |
修理 | 30元/ m3 | ||
三面光渠道 | 新建 | 50元/米 | 渠道按30cm×40cm的标准计算,低于此标准的酌情降低补助,修理部分按实际长度计算。 |
修理 | 15元/米 | ||
机耕路 | 新建路基 | 35元/ m2 | 机耕路水泥厚度13厘米以上,低于此标准的酌情降低补助。 |
路面硬化 | 50元/ m2 |
注:机耕路离基地最近距离超过150米的,补助标准酌情提高10%。
六、附则
本文件建设项目不再享受永政办发〔2008〕14号文件有关基地验收办法中的稻田养鱼部分补助资金。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永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项目申报书
附件:
永嘉县标准化稻田养鱼基地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所在地
申报时间
一、项目基本情况
承 担 单 位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
单位负责人 | | |||
详细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负责人 | | 电 话 | | |
手机 | |
二、项目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开支计划 | 建设内容及数量 | 经费(万元) |
1、水泥田埂 | | |
2、水泥鱼坑 | | |
3、三面光渠道 | | |
4、机耕路 | | |
5、管理费 | | |
6、其它费用 | | |
合计 | | |
三、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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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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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有基础及参加人员情况
现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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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参加人员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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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申报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意 见 | 年 月 日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 见 | 年 月 日 |
抄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