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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重大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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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重大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永嘉县重大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嘉县重大科技攻关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永嘉县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1117号),以及《永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调动和集成优势科技资源,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开展科技攻关,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学研结合、产业化目标清晰的关键共性技术,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支柱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领导,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初审、考察、专家论证,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初筛确定、实地考察、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项目批复、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五条 示范项目设项目和子课题两个层次,一个项目可由若干个子课题构成,分项目主持单位和子课题承担单位。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管理

 

第六条 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研究制订示范项目指南,指南重点体现引领、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支柱产业提升中关键、核心技术及战略产品。

第七条 每年计划安10以上具有带动性、突破性重大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持续、集成支持。优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八条 示范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带动性大小等因素确定。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于示范性、带动性、关联性和风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实行“一项一议”制度,可以突破300万元。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实行直接公开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项目需经当地功能区管委会或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局,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重大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申请书》;

(二)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季度末单位财务报表;

(三)示范项目查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示范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审核意见。

(三)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立项建议。

(四)县科技局将立项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管理实行总体实施方案与年度合同相结合的制度。立项后要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查,通过后签订《永嘉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合同是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60%,列入立项当年部门预算,通过验收后拨付40%,列入以后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第  示范项目实施实行专家代理制,邀请无利害关系、熟悉本项目技术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评审、总体实施方案制定、合同签订,负责项目实施技术指导、监督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组织等工作。

专家劳务费从科技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主持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编报书时,要细化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按照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永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政策相符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核。示范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履行“技术总负责、进度总协调、经费总概算”的职责,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和实施过程的调控意见。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县科技局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示范项目的主持单位要明确1名项目信息上报联系人,及时上报项目的重大进展情况。上半年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年的615日前上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215日前上报县科技局。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上报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主持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必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县科技局会同代理专家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县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通报后一个月内仍不申请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县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科技局将对项目主持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县科技计划项目,并不予推荐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评估可与验收工作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项目成果的追踪及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两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示范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示范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主持、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示范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项目主持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和承担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重大示范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科技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9印发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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