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县、品牌强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09〕59号)及《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0〕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县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县政府审定县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订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和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或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凡涉及县内政策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县质监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名单公示。评委会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县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县财政分别纳入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永嘉县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评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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