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百星企业”培育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永嘉县“百星企业”培育计划
为促进我县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打造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推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0〕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培育计划。
一、培育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评选100家左右的“百星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其中微小企业不少于30%),努力推动其中的微小型企业向规模以上企业发展、规模上企业向明星企业发展。带动全县小企业奋勇争先,形成一大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小企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培植新亮点和新增长极。
二、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指依法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统计制度,能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在本县国地税部门登记,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重点选择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行业中产业配套、转型升级、高新技术、对外贸易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
三、培育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2、企业经营者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创新发展意识及社会责任感,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
3、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原则上近三年销售、税金、利润稳定增长,初创型企业要求产品技术、市场前景优势突出。
4、符合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考虑。
5、近三年来在抓有效投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成效明显的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本计划培育范畴。
1.近两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严重污染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
4.发生偷逃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依法查处的;
5.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
6.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行为的。
四、培育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重视百星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对百星企业的服务网络。在县级建立百星企业长效服务机制的基础上,乡镇要建立联系、帮助、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切实解决百星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百星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引导“百星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百星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鼓励“百星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积极与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形成专业分工、紧密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提高企业专业化生产水平。
经过培育达到明星企业评选要求(产值、税收条件)的百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着力提升“百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百星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百星企业”申报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产学研、信息化等项目,同等条件下县经贸、科技部门要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百星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创新融资途径,为百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利率优惠,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
“百星企业”为发展生产从银行贷款(包括担保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10%以内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支持“百星企业”创新发展。鼓励“百星企业”创新经营机制,通过虚拟经营、品牌经营等方式,推进营销方式和品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百星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企业管理创新。积极为“百星企业”品牌经营展示提供平台、扩大宣传,努力提高企业知名度。
开放型经济专项财政资金和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百星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大型展览展销会,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六)积极引导百星企业向标准厂房和创业基地集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并优先用于“百星企业”的发展。
百星企业租用标准厂房或创业基地厂房500平方以上的,给予20%以内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该项补助与贷款贴息补助不同时享受。
(七)加强百星企业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力度。整合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企业管理服务,为百星企业提供发展政策、技术创新、财务金融、市场拓展、管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每年安排10-50万元用于开展百星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和考察、企业宣传以及开展银企对接、企业对接等活动。
(八)加强百星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为及时了解百星企业培育的状况,对百星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列入培育的百星企业,每月要向中小企业监测直报系统报送相关报表。并将该项内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开展百星企业“创业新星”评选活动,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工作配合程度,每年在百星企业中评选10家“创业新星”,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创业新星”。
五、培育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百星企业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培育。
(二)乡(镇)政府根据申报对象和要求确定当地“百星企业”推荐名单,指导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后,统一报县百星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在确定企业时需考虑企业的成长性。
(三)县百星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与考评,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报县百星小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评定,最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六、考核与管理
每年进行“百星企业”成效评估与绩效考核。
(一)对“百星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包括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年实缴税金增长率。企业在各方面工作的配合程度也将作为重要考量依据。
(二)县“百星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考评后,报县“百星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退出培育计划。
(三)“百星企业”以评定上一年的销售收入为基数,经过两年培育,需实现销售收入“翻番”。对未能实现“二年翻番”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取消培育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已达到明星企业评选要求(产值、税收条件)的百星企业给予奖励并退出培育计划。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建立永嘉县百星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经贸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统计局、永嘉工业园区、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人行永嘉支行等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二)县百星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百星企业”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培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审定县“百星企业”的认定、考核和调整意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部署阶段性工作。县百星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百星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对县“百星企业”实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掌握“百星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反映和通报有关情况。
主题词:经济管理 百星企业△ 通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5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