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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永嘉县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201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2〕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同时要结合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做好山洪灾害调查。到2015年完成全县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分布,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县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规模、成因和危害程度,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2015年前完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功能区、镇、街道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动态巡查。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积极探索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山区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中国电信永嘉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永嘉分公司、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实现预警信息发布,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二)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功能区、镇、街道具体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各功能区、镇、街道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国资办、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人防办等部门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功能区、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新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应急排险方案及时采取防灾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各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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