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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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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29号)精神,根椐我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不断健全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永嘉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实现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 。原则上每个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4万元补助。同时县财政每年给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一支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财政、卫生、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全县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条件成熟时,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此外,县财政对90--94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95--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县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根据需要免费安装居家养老服务一键通呼叫器,呼叫器的月租费及产生的话费由服务对象自负。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建设力度,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完善敬老院法人资格登记,落实管理人员事业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快规划建设全县综合性及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建成1所以上全县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实现每个镇、街道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省、市政府规定要求,以床位数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除省财政给予补助外,县财政给予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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