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2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把控土地供应
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住房、用地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在规范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的基础上,取消专家评估政府保留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鼓励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进行用途调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以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周边配套优先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原则,提升宜居环境。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市国有企业外)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人防结建的地下车位的投资收益权,按《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等规定办理。
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高层建筑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在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前提下,对工程形象进度给予适当放宽,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在城中村、旧村改造安置工作中,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积极发展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源用于出租。
四、落实财税优惠,减轻购房负担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1%补助。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在我县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的,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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