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自推行以来,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优惠政策已不适合当前新形势。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利益导向政策享受条件
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农转城”人员(身份确认参照永人口计生〔2012〕61号文件);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程序违法生育经行政处理后的;
(三)2015年12月3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经申请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计划生育归口永嘉管理。
三、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内容
(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列优惠政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对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年龄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15年保险期限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1)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孩子出生时间(二女户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时间),一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90%、个人承担10%,二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三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三年以上夫妻双方参保的县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一方参保的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
(2)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对象50%的标准给予补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
对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由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储备金,在其个人帐户上按实际年龄每人每年拨入养老储备金,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对象每人每年300元,直至59周岁。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4.特别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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