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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永嘉县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

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十二项主要任务第六条“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相关要求,《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2011〕10号)、《关于开展温州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温金改发〔2012〕6号)等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嘉实际,特制定永嘉县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温州银监分局永嘉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牵头推进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试点期间,永嘉县暂设立1家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

第四条  试点工作步骤安排:

(一)申请试点。拟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

(二)组织筹建。确定作为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发起人的各家企业,制定组建方案。

(三)申报核准。审核试点申报材料后上报市金融办核准。

(四)筹备开业。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经市金融办核准,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业务。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县金融办以本操作规程为依据,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筹建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由县金融办受理初审,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金融办核准,企业持市金融办出具同意开业的函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列入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对象后,拟定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设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企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对组建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对组织架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安排等事项作出组织和安排);

(四)章程草案(申报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内容应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几个方面。同时,研究制定一系列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严格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收益分配、风险管理等内容);

(五)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申报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八)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银行征信系统证明、企业最近2年纳税证明及无税收不良记录证明等)。

第八条  县金融办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拟定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申请核准,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

(三)本规程第七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九条  申报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股东应是注册在永嘉县区域内(或永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管理规范、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求公道正派,社会公认度较高,讲诚信,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依法纳税;

(五)发起人总数原则控制在3-5家。

第十条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需注册在永嘉县区域内。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司制形式,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市金融办批准,行政区划可直接冠“温州市”。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适当增资扩股),由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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