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正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拆违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三改一拆”行动拆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中心城区(包括8个街道)由县住建局负责接收监管,其他区域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监管,不能保留使用的一律拆除。

(二)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整体座落于公路建筑控制区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分别由县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根据《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委发〔2013〕62号)责任分工要求,按下列原则处理:

1.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4)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5)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6)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1)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2)未取得或未按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3.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4.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执法部门认为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四)违法建筑的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对建筑物予以没收;执法部门认为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筑,经安全检测和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不合格、不能保留使用的,由原做出没收决定的部门负责拆除;经安全检测和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属于中心城区(包括8个街道)范围内的,由住建局负责接收监管,其他区域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监管。没收后的违法建筑且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公开拍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置。2.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当事人可申请租赁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3.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作廉租、经济适用、公共租赁住房。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手续的,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缴款凭证到县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五)坚持“六先拆”,严格实施缓拆。

对涉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党员的先拆,存在安全隐患的先拆,造成恶劣影响的先拆,群众反映强烈的先拆,影响重点工程的先拆,面积特别大的先拆。

除本文件规定必须拆除或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及新建违建外,下列情况可以申报缓拆:

1.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733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